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