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