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