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