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