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