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八条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八条 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