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
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申请文件;
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