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