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