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2013年发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