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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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