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地块信息。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