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3. 3.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