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1. 1. 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