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 5.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 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八) 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 四、 监督检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附件2 4.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