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四)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四) 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