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 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