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