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本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