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