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五、

十五、 将《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九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条中“文化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并改为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