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