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九、

九、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