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八、
八、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