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九、
九、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