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四、 四、 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