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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3. 十三、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三、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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