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十三、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