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十三、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