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