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