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三)

(三) 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