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四、 积极协调,严格监督,共同做好代收代缴的管理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附件: 四、 积极协调,严格监督,共同做好代收代缴的管理工作 附件: 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目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