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中,负有配合鉴定义务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故意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