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家秘密鉴定,不受其他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