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结论与机关、单位定密情况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关、单位予以变更或者纠正;对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