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国家秘密鉴定工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应当对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以及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鉴定意见、组织专家咨询等过程中,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专家明确保密要求,必要时组织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