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当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鉴定事项名称或者内容;

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定机关名称和鉴定日期。

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