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当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鉴定事项名称或者内容; 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定机关名称和鉴定日期。 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