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认为本地区产生的绝密级事项鉴定依据不明确、有争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