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对拟鉴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专家对其泄露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