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