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