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