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