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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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