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