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课题)任务应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提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合同管理;

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

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组织项目(课题)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履行本规定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各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制。因未履行本规定提出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