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制定和落实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

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