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