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